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知識解讀(四)處置篇
來源: 2021年08月18日
9.《條例》中提到的有關處置非法集資行為的內容有哪些?
首先《條例》中提到,根據處置非法集資的需要,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可以查封有關經營場所,查封、扣押有關資產;并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追回、變價出售有關資產用于清退集資資金。
還可以按照規定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限制非法集資的個人或者非法集資單位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另外,為非法集資設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而網站、開發的移動應用程序等互聯網應用,則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
《條例》還補充提到,除非法集資外,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擅自從事發放貸款、支付結算、票據貼現等金融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按照監督管理職責分工進行處置。
10.非法集資獲得的集資資金要如何處理呢?
《條例》中明確規定,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在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的監督下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而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還是需要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的。市處非辦提示:請廣大市民朋友,擦亮雙眼,拒絕參與非法集資。